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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從Magnatune在音樂平台上的應用「創用CC」的例子思考紀錄片平台未來的發展

斷境音像工作室 2007-12-20


Magnatune:一個以創用CC建立的線上音樂網站

前陣子在替工作室所製作的紀錄片「綠手指上的灰指甲[1]」挑選音樂時,意外發現一個合法的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com[2]。原先不以為意的隨意瀏覽,但後續實際使用網站上的音樂,過程中的發現許多令人驚訝不已的地方。

Magnatune 的音樂資料庫涵蓋了新世紀、古典、電子、搖滾、爵士、藍調,一直到金屬、龐克等各種截然不同的類型。不同於一般網站沒有或只有短短數十秒長度的試聽片段,在該網站除了下載或購買實體CD需要付費之外,所有作品都能在線上免費且完整的聆聽。

若閱聽者願意付費下載品質更好的音樂檔案,網站提供了閱聽者選擇以各種貨幣(美金、英鎊、歐元)、價格(從美金五元至十八元)(見圖一)以及多元的付款方式(信用卡刷卡、線上金流網站 Paypal[3])來付費。在閱聽大眾能自由決定音樂價值的同時,不但可以回饋創作者更合理的報酬,多元的作品也能因善意的分享與閱聽大眾有更多接觸的可能。這是因為創作者更有意識的認識自己的創作權利,也更尊重閱聽者有自主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權利所設計出來的商業音樂平臺。

由你自己做決定(IT IS UP TO YOU
今年 10 月,英國獨立樂團Radiohead[4] 決定不依靠廠牌、不打廣告、不使用連鎖唱片行的通路發行新專輯「In Rainbows[5]」,所有音樂皆用MP3格式,在官網上讓聽眾自定價格下載。若聽眾認為不值得花錢,甚至不付費就能下載。這種「自由定價」概念的實踐, Magnatune 整整比製造這次樂界話題的 Radiohead 早了四年!在 Magnatune 網站上,我們也同樣發現許多不如 Radiohead 有名,但同樣認真創作音樂的創作者。

當然 Radiohead 是因與前東家EMI六張專輯合約履行完畢,且累積一定數量的樂迷下,才脫離唱片經紀公司以及中間通路商的剝削,進而採取直接面對群眾的發行方式。雖然 Radiohead 憑著如日中天的聲望掀起風潮,但音樂界中這並不是創舉。舉凡歐美地區如 Arctic MonkeysPaul McCartneyOasis,台灣有豬頭皮[6]、林強[7]等及其他創作人,都在嘗試脫離唱片公司來發行作品,並提供網路免費下載或採「創用CC」方式授權給閱聽者。讓閱聽大眾能決定如何運用作品,也代表創作者更能自主維護自身的著作權益,減少被唱片公司剝削,逐漸擺脫傳統商業模式僵固創作的束縛。而這些理念也與 Magnatune 應用「創用CC」概念架設的網站相符,創造一個更獨立也更合理兼顧創作者與閱聽者權益的商業平臺。


Magnatune
應用「創用CC」創造更合理的商業模式

Magnatune 成立於 2003 年。網站的創辦人約翰伯格曼(John Buckman)正是「創用CC」董事會的成員,於是我們不難聯想為何網站會用這樣的概念來經營[8]

網站主要的獲利管道除了音樂的銷售外,有三分之二的收入皆來自對不同媒體的商業授權上。其中包含了電影、電視節目、廣告、遊戲等相關配樂的應用(見圖二)。授權費用從數十美金到數千元不等,費用除了會因產業的類別有所差異,也會根據使用作品的長度、使用期間、播放管道、播放次數等因素有所調整(見圖三)。網站提供具有彈性的各式選項來訂定使用契約。

在非商業使用(Non-Commercial)的狀況下,只要使用者遵守該網站所訂定的創用CC授權條款,就可無償使用於使用者衍生的作品當中。 針對收益的分配,Magnatune網站與創作者是平分的;有別於傳統唱片產業壟斷作品的所有權,網站只負責銷售音樂以及簽訂衍生著作的使用契約。而與Magnatune合作的創作者仍保有作品的所有權,相較之下這是對於創作者較友善的作法。


「創用CC」因應智慧財產權不合理的發展

Creative Commons」,中文常見的譯法為「創用CC」。談「創用CC之前,我們得先整理「智慧財產權」演化的脈絡。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濫觴於13世紀的義大利,當時已經有法律保障製造絲的行業。英國在1624年制訂專利法,但是在18世紀工業革命蓬勃發展之後,專利的申請才大量增加。這個時期發明家為了賺取財富,發明許多機械向政府申請專利。其中最有名的例子便是發明蒸氣機的瓦特,他的財富大多從販賣自行設計的高效能蒸氣機而來。

社會資訊技術的進步造成知識成為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資本,也因知識技術的創新可帶來更高的經濟價值,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運作從原先偏重有形物質商品的生產也越來越重視知識技術的生產,知識也逐漸商品化。

當社會越是依賴知識來創造價值,一套保護知識生產的規範(智慧財產權)逐漸成形。但制度的制訂往往受到許多外在因素的影響,奉行資本主義的美國為了自身利益透過貿易制裁的手段干預各國智財權的規範。[9]智財權的不合理發展也出現了許多問題[10]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陳信行也曾提過幾個例子:

「在亞馬遜網站上曾經有申請過專利,是亞馬遜網站上的一個按鈕,按下之後就可以算帳,這個想法有專利,這並不是一個具體的操作。」

「又如1999年的另一個專利,廣告公司在一個營業廣告出來後,會找一些人來評比這廣告有沒有效,1999年才申請到專利,這東西竟然也有專利,以後只要廣告公司只要做這套就算是侵權了。

1990年「M&M巧克力」公司控告一位工程師Tomas crow,他們是委任關係,M&M巧克力公司委託Tomas維修機器,Tomas想到讓M&M巧克力公司的巧克力糖漿來噴得更均勻的方法,後來他申請噴霧專利,M&M公司認為委任關係視同僱傭關係,所以這專利屬於M&M公司。如果利益、燃料和體力勞動者,利益和燃料仍屬於僱主及金主,不論委任或是僱傭,利益和燃料都屬於他們。」[11]

20世紀以來,智財權隨著資本主義高度發展拓展到全球各國,工業化國家在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同時, 不忘把智財法一併全球化。但站在社會正義與人類文明發展的角度上,卻造成不合理的壟斷,阻礙知識與創意累積與學習。過於嚴苛地保護著作物,從中獲益的卻是往往是商人而非作者本人。

人類的文明之所以能夠發展,也是因為人類共同文明的累積,讓我們可以在這個全世界的資料庫中學習,並發展自己的想法與創意。智慧財產權的制定雖然保障了個人的權益,但卻變質的讓人類共同智慧結晶,成為私人收取不當利得的惡法。

相較於對保守智財權的態度,光譜的另一端,如瑞典海盜黨 The Pirate Party[12]主張對創作物的自由使用,完全反對智財權的制度。面對種主張,有人也舉出史賓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的例子反駁, 他的自傳中提到一個有利於智慧財產權的故事「他發明一種新式醫院病床, 願意奉獻出來, 沒有申請專利。意外的竟然沒有廠商願意生產, 因為每個廠商都擔心在競爭市場上, 遭到其他廠商削價競爭。」[13]

要如何突破智財權的「賽局困境」[14],採取中間路線的「創用CC」由網路法律與智財權專家、資訊科學教授、律師、紀錄片工作者、企業家、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等人的協助下展開了這個計畫。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律研究所勞倫斯.萊辛( Lawrence Lessig )教授在2001年成立創意公用(Creative Commons)組織, 並於200212月提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se, CCPL); 在日趨嚴酷的智慧財產權氛圍下, 建立合理有彈性的授權機制, 以突破對智慧財產權不合理的限制,期待創作者與社會大眾能達到雙贏的狀況。

應用「創用CC」的自覺

由於目前全世界幾乎都採取著作完成時即自動取得著作權的方式,如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這使得「完全保留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成為一個「預設值」,對於新作品的產生和流通非常不利[15],也降低了作品在公共領域流通的可能性。因此,「創用CC」授權採取的是「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 reserved」,是讓創作者自行約定的方式,突破這一個「預設值」的限制。這裡的保留部分權利並不是反著作權的,而還是在著作權的基礎上,讓作者能夠依照個人意願來調整創作物的授權方式。透過「創用CC」,設定完整具法律效力的授權契約讓作者不必擔心權益喪失的問題,並且以簡易圖形的標籤讓一般人也能輕易的瞭解授權規範。而當前「創用CC」授權規範是以下列四種為核心,並可依作者需求任意組合衍生出六種組合方式。

  1. 姓名標示:必須標示作者姓名。
  2. 非商業性: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3. 相同方式分享:透過「創用CC」授權作品產生衍生著作時,必須採用相同的授權條款。
  4. 禁止改作:不得重置或更改作品。

以上述四種類型衍生的六種組合方式


  1. 姓名標示(你可以用任何方式使用我的作品,但請標示我的姓名

  2.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你可以用任何方式使用我的作品,但請標示我的姓名,同時任何衍生著作也要採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
  3.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原封不動使用作者,標示我的姓名)
  4.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在非商業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並標示我的姓名)
  5.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在非商業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原封不動使用、並標示姓名)
  6.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在非商業性前提下使用我的作品,標示姓名,同時任何衍生著作也要採用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

舉例來說,當作者在作品完成時選擇「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的授權方式傳播,此授權規範能讓公眾進行複製、散佈、展示、演出作品或創造衍生著作再流通於公共領域中,但不得以衍生著作謀取利益。當然以上的規範,若在原作者同意下制訂雙方認同的契約,當然也能進行商業使用。

然而要注意的有三點,第一、因創用CC是在不違反著作權的前提下,讓所有者有彈性決定作品使用方式,所以不屬於自己的作品是不能透過創用CC來授權的。第二、當作者的創作採創用CC授權之後也不能撤回,避免他人使用了著作後,權利卻被收回所造成的各種問題。第三、在創用CC當中並沒有提到,就是當作品被扭曲原意、竄改或是有損原作者名譽時的規範,但著作權法中的「著作人格權」已經有對此情形規範,所以作者採創用CC分享作品時還是能獲得保障。

「創用CC 的制度讓世界各國在法律上找到一個能將人類共同智慧結晶回饋到公眾領域的規範,並促使創作形成不斷發展的良性循環。雖然有這樣演變,但最重要的是創作者本身必須有相當自覺,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下,能對於作品有更開放的心態,除了有保護自己的創作權益的意識,還能夠瞭解智慧的累積從來並非無中生有,而是大家都從公共的智慧中累積出來的,也樂意將自己的作品用更開放的方式分享,才會使得「創用CC」有使用的空間。

Magnatune 平臺思考紀錄片是否有必要以「創用CC」方式傳播

我們從Magnatune 的平臺使用經驗中,聽到更多音樂創作者的作品,網站應用「創用CC」的版權分享觀念,也兼顧閱聽者與創作者的權益。先就紀錄片創作者角度思考,如果國內有類似Magantune 這樣的音樂作品平臺,讓國內音樂創作人有發表的空間,對於影像創作者來說會有更多配樂的選擇。對音樂創作者來說,也能有更多機會看見 自己的作品應用在不同媒體介面上,創作的道路上雖然孤獨,但也不再是一個人艱困經營。

再進一步思考,Magnatune 平臺的商業機制是否也能應用在紀錄片發表平臺上?紀錄片領域牽扯複雜的拍攝倫理、社會結構、播映目的等問題,也無法完全移轉 Magnatune 的商業模式。若借鏡 Magnatune 的理念,或許能先討論影片製作時加入「創用CC」概念對於紀錄片創作者與閱聽者而言到底有什麼樣的助益或問題?

國內公共電視,雖然標榜為公眾服務製作如「我們的島」等優質節目。但在影像傳播上,目前狀況是當節目在該週播映完畢,除了公視網路平臺上仍有一個星期可透過網路觀看的設計外,過了這段期間,一般大眾非常困難接觸到這些節目。

目前,公共電視台使用傳統著作權的規範下,因公視應用「All rights reserved」的著作權規定,若一般大眾錄製了公共電視的節目,進行非商業的播放,仍有觸法的問題。

公眾現仍必須透過購買家用或公開播映版權的管道取得節目內容,這種與商業媒體類似的傳播方式,雖是透過購買回饋公共電視製作更多優質節目,但這種制度並非真正的將取之與公眾的資源以更具善意的方式回饋到公共領域之中。

目前網路上各種影片傳播平臺,國外如:YOUTUBEGOOGLE VIDEO,國內如:PEOPOI'm TV、無名小站等,都還未將「創用CC」的概念應用在影片傳播的流程中。目前類似的傳播平臺雖可在網路世界擴展影片能見度,隨時隨地於有網路的地方閱讀作品,更好一點的平臺能夠透過WEB2.0的技術(如:RSS訂閱、EMBED、共筆編輯等技術)增加雙向互動性。但由於各種平臺對於影像著作權仍採取保守的態度,使得於網路傳播的影片在公共領域中並沒有發揮最大的效用甚至亂用,我們可以透過網路流傳的程式,隨意下載影片重製編輯,這對於惡意重製,甚至於變相掠奪他/她人作品收取商業利益的現象卻無法律可以約束。

若影像創作者能更有意識的應用「創用CC」的概念,解放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閱聽大眾也能從授權規範中,瞭解如何使用影片而不會觸犯法律,被動的閱聽者也能成為主動的傳播者或創作者。有足夠財力的閱聽大眾能運用「自由定價」的方式回饋給作者,沒有足夠財力資源的非商業組織或個人也能透過這種規範,找到一個合適累積與傳播資訊的方式。這種資源共用的觀念才有機會讓公共領域中累積的資源再回饋到公眾身上,讓更多元的創作作品不斷衍生。

紀錄片製作領域中常見的委託製作模式,創作者也能思考在勞動契約中應用「應用CC」的規範,釐清與委託單位對於著作權利的看法,保障自己的創作權的同時也兼顧社會公眾的權利。

應用創用CC能深化與觀眾的互動嗎?

拜網路科技的發達,紀錄片播映方式,除了上院線、巡迴播映、現在也能思考如何應用網路平臺進行傳播,而「創用CC」是讓創作者在選擇無國界的網路傳播模式中,思考如何在保守與自由開放的著作權規範光譜中,試著找到一個兼顧創作者與閱讀者權益的折衷辦法。雖然在影像傳播領域中應用「創用CC」概念能增加影片閱讀與使用的可能性,但承載許多社會意義的紀錄片,如何找到深化與觀眾接觸的放映方式? 或許是更應該討論的題目。

紀錄片影評林木才曾在「《寶島曼波》巡迴之後:為什麼我們不上院線」一文中從「無米樂」與「寶島曼波」的映演經驗中思考如何深化紀錄片的映演方式,也提出了對於「國家文藝基金會」在今年新的補助辦法中「以院線映演方式為優先」的批評[16]。這樣的制度會不會造成資源分配的狀況更不公平?讓紀錄片領域中已有相當技術與文化資本的創作者,為了將影片推上院線而取得社會資源,卻忽視了紀錄片該如何透過各种放映深化與社會大眾的互動?紀錄片的拍攝與傳播如何能夠真正回饋給社會大眾?院線播映是不是最好的方式?除了院線播映外還有沒有其他可能性?這些也提問並非採用「創用CC」授權後能夠解決。

無論是在音樂、影像或其他產業當中,大部分的創作者都希望能將自己的作品傳佈出去。在日益發達的網路世界中,也可以想見影像作品能更快更廣的傳播。例如 Jedi 在紀錄片工會創用CC的座談會中提到由 Jason Scott Sadofsky 所製作的「BBS: The Documentary」紀錄片[17];採「創用CC授權,不限制散播與重製。在Jedi的網站上,翻譯了Jason分享了他的創作秘訣,並且說明Jason在五個月內就獲得超過三百萬台幣的收益。但在紀錄片傳播教育的思考下,除了注意到Jason傳授的創作秘訣與收益外,我們更應該繼續質問的問題是,紀錄片生產的過程是否真有深化與觀眾的關係?而這並非從創作者收益的數據中就能輕易獲得答案。

「為什麼我們不上院線」一文也說到:「唯有用時間和教育,紮實的推廣經營,才能打破真實的迷思,開拓對於影像及世界更深層的認識。」[18]

藉由本文,我們希望讓從事紀錄片創作的朋友認識「創用CC」與自身的關係,除了不斷的將生命與時間投入創作的同時,更重要的是,一起來思考紀錄片如何在創作與傳播過程中深化與觀眾互動的可能性,如何真正讓資源透過「創用CC」的應用回饋到公共領域中。我們期待一個與觀眾良好互動的影片,也能回饋給影像創作者更多動力與資源進行下個階段的創作。

我們也同樣期待紀錄片發展協會、紀錄片職業工會、公共電視、社區大學影像小組、或是從事紀錄片影像教育的台南藝術大學音像紀錄所、音像管理所等相關學校或團體能夠更深入的討論這個問題。在思考建立紀錄片傳播平台的時候,能夠思考應用「創用CC」的授權方式找到一個對於創作者與社會大眾更良善的影像平台傳播機制。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版」授權條款釋出。

[1] 綠手指上的灰指甲:http://avwiki.no-ip.org/ ,以「創用CC」方式傳播的紀錄報導短片。

[2] Magnatune網址:http://magnatune.com/

[3] Paypal 網址:http://www.paypal.com/ ; Paypal Wiki上的解釋:是一個總部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荷西市的因特網服務商,允許在使用電子郵件來標識身份的用戶之間轉移資金,避免了傳統的郵寄支票或者匯款的方法。PayPal也和一些電子商務網站合作,成為它們的貨款支付方式之一;但是用這種支付方式轉賬時,PayPal收取一定數額的手續費。

[4] Radiohead:;是一支來自英國牛津的另類搖滾樂隊。 許多樂迷和媒體評論他們為一支標誌性的搖滾樂團並繼承了R.E.M.Pink Floyd的衣缽

[5] Radiohead樂團官網下載:http://www.radiohead.com/deadairspace/

[6] 臺灣搖滾歌手朱約信(豬頭皮)的音樂專輯《搖滾主耶穌》是亞洲第一片CC授權的唱片。詳見:網站

[7] 台灣音樂創作人林強為了「ucareicare」一個改善醫病關係為目的的活動,寫了一首主題曲「交心」就是用「創用CC授權。

[8] 詳細介紹Magnatune的文章:http://0rz.tw/033q1

[9] 全球文化工業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反抗『制裁陰影下的智財權』/ 1968 / 孫窮理 / 網址

[10] 「攝影名家愛興訟 學子痛批 著作權流氓」/ 自由時報 記者何瑞玲 2007/11/05 / 網址

[11]「智慧財產權的前世今生~從歷史看智財權的社會 建構與發展過程」/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 陳信行 / 網址

[12] The Pirate Party(海盜黨):2003年成立於瑞典,主張現在的版權制度已經過時,不應限制知識被自由地用於非商業的創造性工作,認為網路電影、音樂等分享檔案不應該是個觸法的行為。其相當激進的觀點獲得網路上廣大的支持者,其他像美國、法國、義大利、德國、比利時等國家也都跟進成立海盜黨。

[13] An Autobiography: Herbert Spencer Vol. 2, Book by Herbert Spencer; D. Appleton & Co., 1904

[14] 賽局理論:囚犯困境與信任關係 / Mr./Ms. Days - 網路, 資訊, 觀察, 生活 / 網址
[15] TRIPs第七條,明定智慧財產權的宗旨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執行必須有助於技術發明之提昇、技術之移轉與散播及技術知識之創造者與使用者之相互利益,並有益於社會及經濟福祉,及權利與義務之平衡。」這是多麼地諷刺與矛盾!

[16] 《寶島曼波》巡迴之後:為什麼我們不上院線 /電影、人生、夢 / 林木才 / 網址

[17] 紀錄片的創用CC / Jedi / 網址

[18] 《寶島曼波》巡迴之後:為什麼我們不上院線 /電影、人生、夢 / 林木才 / 網址


圖一:


圖二:


圖三:




行政院新聞局粉飾太平製造美好台灣景象,評: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隱藏的問題

凌晨4:23 / Comments (0) / by ganghead

行政院新聞局粉飾太平製造美好台灣景象
評: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隱藏的問題
作者:GANGHEAD

2007921,行政院新聞局剛舉辦完「Wow!eye Taiwan意廣告語琅琅上口徵選活動」,繼而在今年10月份又要舉辦「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但這個活動看似進步地引用「Web2.0」、「創用CC」等網路互動與授權概念,卻隱藏對上述概念的誤用與剝削影像工作者權益等問題,藉由此文拋磚引玉提出筆者的看法,以期各界能共同關注。

什麼是WEB 2.0

活動文案提出「為因應Web 2.0 數位時代的來臨,行政院新聞局特地舉辦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其目的是。」,所以這份文案中的主要問題,必須先從WEB 2.0到底是什麼談起。

WEB2.0是什麼,目前為止眾說紛紜,大家可以在維基百科部落格或是在搜尋引擎查詢到WEB2.0的相關資訊與評論。但WEB 2.0並不是一個高深的技術或是軟體程式,而是一個概念,他的核心概念是「互動」與「分享」。

這個概念最重視的是「人」的參與,希望資訊在網路分享的過程,並非只是單向式的傳遞,而讓傳播者獨佔唯一的詮釋權。希望觀看者也有權力詮釋各種在網路上傳遞的訊息,透過「每個人」參與互動過程的讓過去單一面向的資訊成為一個不斷累積修正的活資訊。簡單的說,過去我們可能只是被動的資訊接受者,而現在我們也可以是主動的資訊提供者,因為我們每個人看待事情的角度都不盡相同。

「每個人」都是資訊的接收者、詮釋者與再傳播者,藉由這樣的互動形成社群。當「每個人」願意「主動」且「善意」的分享、並且其他人也願意善意的使用並提供其他資訊,社群中的個體更能瞭解彼此差異,讓溝通與理解在網路資訊傳遞中成為可能。這並非是一個嶄新的概念,只是隨著網路技術的進步,透過一些方法與技術,讓這樣的可能繼續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持續發生。現在大家常使用的維基百科、部落格與「創用CC」的授權方式其實都是從這個概念發展出來的介面、技術與授權觀念。

但我們仍必須回到行政院新聞局成立的「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台」網站與「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的活動來討論新聞局理解的WEB2.0到底是什麼?新聞局認知的「創用CC」與「互動」、「分享」的概念是否有相互牴觸?

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台(簡稱TAVIShttp://tavis.tw/GIO/index.jsp

TAVIS200511正式推出後,預計成為1.國科會之「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2.文建會之「國家文化資料庫」3.國家圖書館之「台灣記憶」等許多國家影音資料庫計畫的入口網站1,其重要性不言可喻。但是由於影音平台經費遭刪減、業者對於影音平台資料採有償或無償授權未有共識,再加上影片創作者對於「著作權」2等疑慮,使得TAVIS有逐漸有成為「數位蚊子館」的趨勢,而從TAVIS網站來看,TAVIS在「互動」與「分享」的設計上更令人非常失望。


點入網頁中關於電影或紀錄片的分類,每個影片都是單向性的傳播,我們只能被動的閱讀網頁上提供的資訊,連一個影片的互動討論區也沒有。

一個互動與分享功能較好的範例如同公共電視「PEOPO」網站,每個在PEOPO發表的影片都可以在底下回應每個人的意見,另外還可以嵌入(EMBED)個人部落格繼續傳遞資訊,並且每個人可以針對他們看到的影片在自己的部落格提出自己的觀點,這就是一個互動分享的設計,但我們看不到TAVIS有這樣的嘗試?


另外關於TAVIS會員管理的問題,TAVIS將使用者分成「一般會員」、「Content Provider」,一般會員並沒有上傳影片的權力,Content Provider才有,以Content Provider登入後才發現原來TAVIS設定的內容提供者規定了是公司行號的輸入欄位,我們完全不知這種欄位對於要一般個人使用者如何填寫?

最令筆者感到疑惑之處,在於TAVIS尚有嚴重缺陷的情況下,新聞局與委託廠商不思如何加強WEB 2.0的「互動」與「分享」的概念,反而大膽以WEB2.0為口號舉辦「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令人不免懷疑是否是為了廠商結案壓力與公務員績效壓力所設計出的比賽,以解決長期以來鮮少有使用者願意使用TAVIS的窘境。

另外最令人詬病之處,是在比賽辦法中的著作授權」部分規定1.參賽者同意參賽作品採用創用CCCreative Commons「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5台灣版」授權條款釋出影片,並永久無償授權行政院新聞局宣傳與非營利使用。」。

何謂創用CC

「創用CC」授權的基本概念是,尊重創作者對其作品能自己決定被傳播與被使用方式的權利,參考網路上流傳的一段影片,即可瞭解其核心意義。影片觀看

新聞局願意運用「創用CC」雖讓人感到欣慰,但是「創用CC」並非是讓新聞局解決創作者長久以來無法認同TAVIS網站與增進TAVIS使用率的解藥。

「創用CC2.5台灣版」中有六種授權方式,如

  • 姓名標示 2.5 台灣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2.5 台灣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
  •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
  •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2.5 台灣

明明參賽者可以有六種選項,新聞局在活動中卻獨斷的規定參賽者必須採用其中一種授權方式提供影片,硬生生剝奪了創作者的決定權!「創用CC」的授權對象也並非只能給新聞局,而是授權給全世界觀看此影片的人,活動上傳平台目前的設計看不出來有給觀看者任何提醒,讓觀看者瞭解如何傳播與使用創作者的影片。目前TAVIS上的現有影片,是否打算使用「創用CC」方式分享給觀看者更無法得知。

參賽者若同意主辦單位授權方式而參加比賽,筆者當然無法批評,但若不想參加比賽的創作者,只想在TAVIS網站上提供影片,在上傳影片的過程中,TAVIS也沒有讓創作者有選擇使用何種「創用CC」授權的設計。。

如此動機曖昧的舉辦活動提供獎金,以「WEB2.0」為口號,卻不思如何真正在「互動」與「分享」上構思讓人樂意參與的方法,顯然新聞局是有意無意地誤用「WEB2.0」與「創用CC」的授權觀念。新聞局表面上引用「創用CC」的進步概念,實際上卻只擷取概念中符合新聞局利益的部分,於是整個活動結合後端平台(TAVIS)呈現的弔詭現象就是:創作者善意的以創用CC提供作品,而官方卻是一個坐享其成的巨大接收體與使用者。

新聞局粉飾太平製造台灣美好景象

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活動推出至今,原本要創作者的上傳的平台TAVIS已經停用,我們只能看到新聞局用下列文字說明TAVIS停用的原因。

各位網友:目前「Wow! eye Taiwan eye 臺灣全民影音創作大賽」因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新舊維運廠商交替與網站移轉等問題,導致活動網站雖已上線,但仍有一些狀況存在,目前廠商已緊急修復中,預計本週五將完成所有功能,我 eye 臺灣工作小組在此致上最誠摯的歉意,造成你的不便,請各位網友多多見諒與包涵,若有其它問題或建議,請至哈臺影音快遞部落格留言,或來信 woweyetaiwan@mail.gio.gov.tw,我們將誠摯的接受大家的意見,謝謝。

行政院新聞局我 eye 臺灣工作小組敬上 / 96.12.06

那原來的TAVIS平台呢?

2007年末,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終於踏出轉型的步伐,而「Wow! eye Taiw」我eye臺灣全民影音創作大賽」將是轉型重要且長遠的第一步,在這段期間,平臺之首頁,將以大賽活動頁面為主,預計20084月,新平臺將嶄新隆重登場,屆時,期待藉由影音創作大賽之舉辦,為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注入更多的活力,呈現更多元、豐富的內容。」

因為原本立意美好展示美好台灣的影音創作活動,在活動背後卻是隱藏了三年來行政院新聞局TAVIS平台的問題,不論在著作權疑慮?平台外包廠商的能力?或是活動設計與平台的配合上都一再顯露出新聞局的問題。

而現在行政院新聞局為了支撐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的進行,透過教育部向各大專院校宣傳,而出了問題的TAVIS平台,必須向另外一家廠商合作,這當中是否表示政府額外在花納稅人的錢來支撐活動的進行?這些背後的問題是否新聞局刻意粉飾太平,只想要創造出台灣美好的景象?


事實上,「創用CC」有一個最重要的觀念,就是以「善意」換取「善意」。若行政院新聞局願意推動政府所有的影像資源能以「創用CC」方式提供給國內創作者,提供良好的資料庫系統與創作環境,真正思考與實踐WEB2.0的核心概念,在良好的互動基礎上,我想才會有更多的創作者願意提供影片豐富TAVIS的影像資料庫,提升國內影音製作水準,新聞局也不用大費周章的舉辦高額獎金的活動。

雖然對於新聞局「Wow!eye Taiwan 全民影音創作大賽」有所批評,但並非希望創作者排斥參加此活動,或者只是因為獎金而參加。或許我們更應該積極參加這個活動,透過國內影音工作者的經驗、想法與進步作品的集結,一起表達對於國內影音創作環境的不滿,迫使官方提出真正具有前瞻性的政策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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