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書

清晨6:48 / Comments (0) / by ganghead

聲明書 本人紀岳君目前為斷境音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從事紀錄片拍攝製作。近日因「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TVBS」新聞節目,由崔重群與柳采葳兩位記者製作「紀錄片得獎導演遭控 『合作卻拒付酬勞』」報導,提及本人惡意不支付酬金,並經網路知名圖文作家「聞氫哥」於臉書粉絲團轉貼,事實上,該報導與傳聞有許多與事實不符之處,且並未揭露所有情況,本人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希望能以此聲明使各位了解事情真相。 本人因2007年製作內湖慈濟開發案「綠手指上的灰指甲」公民新聞,並於PEOPO與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節目播出,此為本人跟公共電視合作的開端。2011年,本人於獨立特派員節目擔任接案攝影記者一職,與獨立特派員新聞節目有合作經驗。2011年後本人設立斷境音像有限公司迄今,仍持續與公共電視台進行合作。 本人於2015年得知內湖慈濟開發案後續進展,計畫製作相關新聞專題。於104年3月20日邀請江宜辰(本專案擔任文字記者)、賴冠丞(本專案擔任攝影與剪接)與賴玫靜(本專案擔任執行製作,但於四月中才加入製作團隊)組成製作團隊,由本人提出與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新聞節目合作新聞專題,據當時本人提出之專題合作內容,本人團隊必須製作三則十五分鐘的新聞專題,並計畫於4月29日完成兩則新聞專題。4月2日,獨立特派員節目製作人與本人正式談定拍攝經費後,開始製作新聞專題,以上江小姐與賴先生都知悉。 本人非常遺憾,江小姐在本專題製作中不僅無法勝任新聞採訪的工作,無法妥善了解專題內容,並且拖延交稿時間,而於江小姐已經拖遲交稿期限後,經本團隊再次調整工作期程,且本人、攝影賴冠丞與執行製作賴玫靜數度催稿後,江小姐仍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當初承諾的工作內容,期間更數度電話不接,隨者本團隊與公共電視台之交稿期限接近,實在造成本團隊莫大之壓力。江小姐原先答應要自己打逐字稿,最後也沒有辦法完成,本團隊必須出資再找人打逐字稿,最後導致增加專題製作成本,因此本人於製作期間與江小姐溝通後,決定請江小姐離開本專題製作團隊。 江小姐最後延遲交出的新聞專題編輯文稿,因為沒有跟團隊詳盡溝通,其文稿成品並不符合本團隊之標準,以致無法使用,後續工作則由本人與賴冠丞重新編輯新聞專題,並繼續完成原訂計畫的兩則專題,因先前江小姐拖欠交稿之緣故,最後一則專題更因此無法完成,原先設定的專案支出已經超支。由於製作期間過長,本人更因此無法再聘雇賴冠丞完成第三則專題。最後,仍是由本人負責的公司另外出資,於2015年9月製作冤案受害者徐自強的新聞專題「逆轉裁判」,方完成本公司承諾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節目三則新聞專題的內容。 關於江小姐表示本人利用其拍攝影片製作紀錄片,顯然有所誤解。事實上,本團隊使用之影片,均係由攝影記者賴冠丞拍攝,且係拍攝受訪者本人之陳述,對於該影片江小姐本來就無著作權可主張。而於最後完成之紀錄片中,承前所述,因江小姐文稿品質不佳,本團隊亦無利用到江小姐完成之文稿,江小姐一再稱本人利用其作品,顯然刻意隱匿事實。 後續,關於江小姐指控本人不給予薪資與侵害江小姐著作權益等事情,亦向新北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協調,並向地檢署提出本人侵害江小姐著作權等情事,法院也建議兩造雙方進行爭議協調。事實上,本人亦曾有針對江小姐工作比例支付部分之酬勞,為使事情落幕,本人於勞資爭議會議中,亦表示願意再支付新台幣一萬兩千元,然而,江小姐在兩次爭議協調中,不但對於自己無法完成承諾之相關工作沒有任何歉意,並且執意要本人公開道歉並且支付其薪資與其委託律師相關費用等共計十萬元,本人自然無法同意江小姐提出之無理要求,且認為此為江小姐以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告訴逼迫本人於民事妥協之手段。嗣後,侵害著作權等爭議,則進入檢察署之偵查程序(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654號)。幸好,經過檢察署調查後,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確認本人沒有違反著作權法,依照刑事訴訟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後續江小姐透過「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TVBS」新聞節目,由崔重群與柳采葳兩位記者進行報導對本人做出不實指控。針對報導內容,本人說明江小姐在製作內湖慈濟開發案新聞專題前,本人根本尚未製作出「徐自強的練習題」等影片,江小姐謊稱本人利用該影片之名氣,顯然係張冠李戴。該報導記者未經查證,並且製作不實新聞,損及本人名譽。TVBS新聞報導後,網路畫家「聞氫哥」(為江小姐先生)更透過他個人所書的臉書社團「聞氫哥」,轉貼不實新聞報導,目前已有超過2千人點閱與1百多人分享此不實報導,更造成本人之名譽受損,事實上,江小姐之先生即「聞氫哥」粉絲團經營者,於本案處於協調期時,即致電本人質問當時狀況,而本人當時即明確說明事情始末,本人雖理解「聞氫哥」為妻子出氣之舉動,然而本人認為,本案於情於理,本人均無對不起江小姐之處。 事實上,製作紀錄片從來不是一個輕鬆的工作,尤其本人組成團隊並不大,與電視台之交期也不長,如有部分夥伴未能按照原定工作計畫妥適工作,甚至拋下自己應為之工作,將造成團隊暴露在無法如期履約之風險下,亦可能使其他夥伴必須進行補救而增加許多負擔。本次因為江小姐事前未妥善聯繫受訪者,遲延交付文字稿,期間多次拒接電話,最後成品亦不符合本人期待,本人於萬不得已之下才請江小姐離開團隊。江小姐離開後,本人與攝影記者賴先生更是完全接下江小姐原先應負責之工作,也造成其他團隊成員必須付出更多心力。本次工作確實沒有簽約,此確實為本人公司程序上不嚴謹之處。然而縱使本人公司與江小姐簽訂工作契約,本人認為江小姐之工作態度,應也有嚴重違約之虞。 據此,本人雖然了解各位轉分享的朋友應該都是善良的,應該是看到貌似不公平之事而願意發聲,但希望各位能夠理解,事情全貌不見得全如聲張之人所述,如果各位朋友僅聽單方面說法,可能不免偏離了目光。而對於明知事情真相,卻誤導視聽之人,因本次事件確實造成本人名譽受損,本人將視情況採取法律行動。 以上聲明 斷境音像有限公司 負責人 紀岳君 中華民國 105年 6 月 27 日